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在探讨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满足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然后,关于更改小孩姓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支付抚养费和更改小孩姓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恢复原姓氏,但这并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因为抚养费的支付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抚养义务,而不是基于子女的姓名。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法律是保障子女权益的,不会因为一方擅自更改姓名这一行为,就免除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不可以拒付抚养费。如果遇到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恢复原姓氏,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