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所以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候审。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会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认为不致发生这些社会危险性,就可以取保候审。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样适用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或者处于特殊生理状态的妇女,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保障其基本权益。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此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