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些刑罚时,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平时的一贯表现等。如果认为即使不羁押,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这类特殊人群,在保证不会危害社会的前提下,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当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毕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