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里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比较重的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情况。(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确保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时,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