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有个亲戚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人被拘留了。我们很担心,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哪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希望能详细说说各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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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对其进行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就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下罪行相对较轻,所以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第二种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比如其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并非恶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秩序、他人安全等造成危害,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三种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的考虑,只要确保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就可以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心脏病,需要定期就医治疗,生活无法自理,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条件。 第四种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时候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比较复杂,时间较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处理完,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也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比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等。 不过,也有一些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相关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 。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社会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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