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存在哪些情况?


在法律层面,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存在多种情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破产企业处理未履行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种情况是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当合同对于破产企业的重整或者整体资产价值的提升有积极作用时,管理人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比如,破产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长期原材料供应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能够保证企业在重整期间维持生产,并且合同的履行成本合理,那么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企业增加资产价值,从而更好地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同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当合同的继续履行会给破产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者不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时,管理人会选择解除合同。例如,破产企业签订的一份租金高昂且租赁期限较长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而企业已经不再需要该办公场地,继续履行合同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此时,管理人解除合同可以减少破产企业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视为解除合同。如前面提到的,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法律视为解除合同。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就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总之,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都应当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