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有哪些?


在探讨破产重整中起诉保证人的责任与追偿权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首先来看保证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的破产就意味着其已经无法履行债务,这符合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同样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 接下来谈谈保证人的追偿权。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享有追偿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重整中,如果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他就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如果重整计划对债务的清偿有特别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需要按照重整计划来实现。并且,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存在过错,可能会影响其追偿的范围。 总之,在破产重整中起诉保证人,保证人既有相应的责任,也享有一定的追偿权。但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债务人的破产重整进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保证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破产重整情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