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谁负责?
我家孩子在学校里意外受伤了,现在不清楚到底该谁来承担责任。学校说他们没责任,可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啊。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到底是学校负责,还是其他什么人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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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校园意外事件中,责任判定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担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年幼的孩子,学校需要承担更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孩子出了意外,学校要自证已经尽到职责,否则就要担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受伤害的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 如果是第三人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人员或者其他学生等第三方造成伤害,先由第三方担责,学校有过错的,再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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