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代偿取回权是怎样的?
我公司遇到了合作方破产的情况,我们之前有一些财物给对方保管。听说有破产代偿取回权,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回事,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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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代偿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当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而第三人以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等方式进行了赔偿时,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就这些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等主张取回,这就是破产代偿取回权。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破产代偿取回权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的情况。这里的财产毁损、灭失可以是物理上的损坏、消失,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财产价值的丧失。其次,要有第三人对该财产的毁损、灭失进行了代偿,比如支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提供了代偿物。并且,这些代偿物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但能与债务人的财产区分开来。 关于行使方式,权利人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的主张。管理人在收到主张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管理人应当准许权利人取回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如果管理人拒绝,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破产代偿取回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仍能就其财产的代偿部分获得应有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财产权利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的破产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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