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效判决后申请退诉讼费的依据该怎么写?

我有个官司判决已经生效了,听说可以申请退还诉讼费,但不知道申请依据要怎么写。我不太懂法律术语,也不知道具体要写哪些内容才能符合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的指导,让我顺利申请到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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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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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效判决后申请退诉讼费时,撰写申请依据需要清晰、准确地说明符合退费的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条文。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当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能有权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有几种常见的可以申请退诉讼费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法院会退还一半的案件受理费给当事人。在写申请依据时,可以这样表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已以[调解方式/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故申请退还已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一半,即[具体金额]。”第二种情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你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而你最初是按照普通程序全额缴纳的诉讼费,那么就可以申请退还多交的部分。申请依据可写成:“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我已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现申请退还多交的一半,即[具体金额]。”第三种情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此时,申请依据可写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已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故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第四种情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据可表述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本案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且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现申请退还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在撰写申请依据时,除了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外,还需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如案号、当事人信息、判决结果等,以证明你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要确保语言表达清晰、简洁,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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