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着不离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所谓“拖着不离婚的最好方法”,不过可以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来分析一些可能延长离婚进程的途径。 如果对方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只要一方不同意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就无法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两个三十日的期限,就可以为不想离婚的一方争取一些时间。 如果对方选择诉讼离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会进行调解。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态度,争取调解和好。若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不想离婚的一方坚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六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为不想离婚的一方争取改善关系的机会。但需要强调的是,婚姻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若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拖着不离婚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积极沟通、理性处理才是更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