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哪些规定和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它对于招投标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详细的规定。 首先,在招标方面,该条例明确了招标范围和方式。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法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其次,对于投标环节,条例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果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约定中标人等行为,都属于串通投标,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中标无效,还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再者,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条例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总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招投标领域的重要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