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补充,让政府采购活动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这些规定清晰界定了参与政府采购各方的身份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其次,对政府采购方式做了详细说明。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比如当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在条例中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要求。 再者,关于政府采购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从采购预算的编制,到采购文件的拟定、发布,再到供应商的选择、评审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一系列流程。例如,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最后,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果采购当事人违反条例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