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人都有哪些权利?
政府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诸多权利。
首先是采购需求申请权。采购人有权依据自身工作需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申请。这就好比单位因工作需要新的办公设备,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不过最终批准与否是另外一回事 。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精神,这是保障采购人能根据实际开展工作的基础权利。
其次是自行采购权。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时,有权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比如一些小额且不涉及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就可以自己来组织采购。
自主委托权也是重要一项。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不仅可以自行采购,还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依法认定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明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使得采购人在选择采购帮手时有了自主空间,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各代理机构能力来决定。
采购人还有对供应商资格限制权。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殊性对投标供应商资格作出限制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例 如采购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就可以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对于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拥有多项参与权。有权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参与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参与项目评审(派代表作为委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 )。这能确保采购人在采购流程中充分表达需求和意愿。
评审结果确认权也归采购人。对于委托采购项目 ,采购人有权对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如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评审结果不公正有权拒绝确认,也可以将最终确认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这保证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最终把控。
合同签订权方面,采购人有权根据确认的评审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最后是验收权。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验收,也可以将验收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若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或扣留部分货款。这能保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要求。
相关概念: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规定的,某些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清单。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代为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等。
评审专家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存放各类专业评审专家信息的资源库,采购活动中部分评审专家需从这里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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