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可以签几次?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签订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次数限制。
但是存在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这意味着,虽然次数不设限,但金额有限制。一旦已经或将要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就不可以再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通过多次签订补充合同来规避正常的采购程序和监管,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以及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可能会因为工作需要,多次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这种情况下,只要累计金额不超标准,就可以多次签订补充合同。不过要注意,在签订补充合同时,除了数量和金额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采购合同的其他条款。这样可以保证整个采购活动基于原有的采购意图和基本框架进行,维护采购活动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相关概念: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因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与供应商协商签订的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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