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解除后还能主张逾期违约责任吗
在采购过程中,签了合同但对方出现逾期情况,我打算解除合同,又担心解除后不能再追究对方逾期的责任,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主张逾期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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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解除后,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首先得明白违约责任是什么,简单说就是合同一方没按约定履行义务,要承担的责任,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采购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的,那么另一方是可以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 比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违约情况致使合同解除,那么解除权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不是因为违约解除合同,比如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非违约解除情形,又或者出现法定的非违约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主张逾期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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