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该如何出具?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的出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流程。 首先,要明确担保函应当写清楚具体担保的范围,也就是在哪些情况下担保生效;担保的责任,即担保人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还有担保的期限,说明担保在什么时间段内有效。 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合同,要以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同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简单说就是签担保函的各方得有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大家都是真心实意签这个担保函,没有被强迫或者欺骗;三是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干违法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儿;四是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另外,有些情况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比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等。 在实际出具时,常见的投标担保形式有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同业担保书、投标保证金担保等,多数采用银行保函和投标保证金担保这两种形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选择银行保函,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会根据你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会为你出具;若是找担保公司,同样要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公司审核后出具担保书。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债务合同: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某种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基础性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