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配套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的法律。它有众多配套法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补充。比如在采购范围方面,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该条例还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依据该条例,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这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它主要规范了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例如,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要求明确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的争议。同时,对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也都有详细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办法对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符合特定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且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程序和公示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此办法着重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时间等都有相应规定,保障了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途径和程序。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办法详细规定了质疑和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等环节,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