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方式是指政府为了实现采购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在我国,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是公开招标。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就好比是一场公开的比赛。采购人通过公开的途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公平、公正、公开,能够充分竞争,让更多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从而选出最合适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例如,政府要建设一个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就可能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 其次是邀请招标。它和公开招标有所不同,采购人会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一般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这就像是一场定向的比赛,邀请特定的有能力的供应商来竞争。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可能只有少数几家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这时候就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还有竞争性谈判。当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通常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等情况。打个比方,政府要采购一批定制的软件,但是软件的功能和需求在一开始不太明确,这时候就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和供应商边谈边确定具体的要求和价格。 单一来源采购也是一种法定方式。这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情况。例如,一些特殊的药品,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那么就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最后是询价。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这种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比如政府要采购一批办公用的打印纸,就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从多家供应商那里了解价格,然后选择价格合适的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