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合同里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条款。我想知道,我除了要求对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还能让他赔偿我的损失吗?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能不能一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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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概念。惩罚性违约金,简单来说,就是当合同一方违约时,不管违约行为有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而赔偿损失呢,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惩罚性违约金,那么原则上它和赔偿损失是可以并用的。因为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惩罚违约方,而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二者功能不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如果甲违约要支付给乙惩罚性违约金 5 万元,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 8 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 5 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还可以要求甲赔偿 8 万元的损失。 不过,法律也会防止当事人通过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获取过度的利益。如果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总和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所以,在实践中,是否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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