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签合同的时候看到有违约金条款,也提到了违约赔偿损失这方面。就想弄明白,如果真出现违约情况,这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不能一起要求对方承担呀?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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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 首先,咱们来说说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概念。违约金呢,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而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要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下面具体讲讲它们能否同时适用的情况: 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甲、乙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2万元,甲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损失,那乙可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还能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 。 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要是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就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甲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损失,乙只能要求甲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不能再同时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 总之,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既不能过低,无法弥补可能的损失,也不能过高。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纠纷,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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