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在签合同的时候,里面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同时也提到了违约后要赔偿损失。就想知道,要是真出现违约情况了,这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不能一起要求对方承担啊?主要是想弄清楚从法律规定角度,这两者能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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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并用。 首先,违约责任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如果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往往会超过实际造成损害的数额,这样违约责任就具有较强惩罚性了,不符合上述原则。所以,通常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有不同处理方式。当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主张违约金和主张赔偿损失在举证责任和要求上不一样。主张违约金,只需要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即可;而主张损害赔偿除了要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还得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等。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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