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在签合同的时候,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现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能不能一起用啊?我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要是只能选一个,选哪个对我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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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一般不能并用。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定金罚则,简单讲,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呢,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钱 。 法律之所以规定二者不能并用,是因为如果同时适用,赔偿的数额很可能会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数额,这就不符合违约责任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原则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当对方违约时,您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里选一个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举个例子,您和对方签合同,您交了2万元定金,同时约定违约方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结果对方违约了,这时您就只能要么要求对方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要么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不过,如果选择的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因对方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或者选择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您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相关概念: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 违约金: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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