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性质及其适用是怎样的?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性质方面,在学理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提前预估的,当出现违约情况时用来弥补对方损失的一笔钱,也可以理解为是对损害赔偿总额的一个预先估计。比如双方预估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10万元损失,就约定违约方要付10万元违约金 ,这就是赔偿性违约金在发挥作用。 惩罚性违约金的理解相对复杂些,学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通过违约金数额和违约造成损失数额比较来判断,如果违约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数额,那违约金就带有惩罚性;另一种观点是以违约金是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来区分,要是债权人除了能要求违约金,还能要求强制履行主债务或者在债务不能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那这种违约金就是惩罚性的;还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私的制裁,债务人付了违约金,其他债务责任不受影响。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违约金具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因为它是以弥补损失为重要考量。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表明违约金对迟延履行行为有惩罚作用 。 在违约金适用方面,如果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但要和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要是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法定违约金数额一般由行业性法规规定,确定数额的方法有固定比例、浮动比例和固定数额这三种。另外,当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在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相关概念: 赔偿性违约金:当事人针对一种违约事实,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 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