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里,对违约金有如下规定: 首先,说说违约金的定义和支付条件。违约金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比例,必须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简单说,就是签了合同,一方没按约定做,就得给对方赔钱。当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就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接着是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时间。《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也就是自合同仲裁机关的仲裁书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内偿付。 再讲讲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要是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违约方还得赔偿,补上违约金不够的部分。而且,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时就可以请求调整。 违约金的形式和功能方面,违约金可以是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基于实际损失计算的方法。它既能担保债务履行,又能惩罚违约人,还能补偿没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另外,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里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合同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约定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那就可按《民法通则 》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相关概念: 法定违约金: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约定违约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