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说,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要支付对方1万元违约金,那么违约发生时就要按此约定支付。 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例如,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5万元损失,但合同约定违约金仅1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 要是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自己额外支出了3万元费用,那么违约方就需要赔偿这3万元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计算。依据是《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并且,如果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一般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 另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也有不同规则。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若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若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时,若执行依据明确了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按该日期计算;若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若执行依据既没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 实际损失:就是因为对方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真实的经济损失,比如为弥补违约造成的问题而额外支出的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