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并存?

在签订合同后,对方出现了违约情况,我想解除合同,但合同里又约定了违约金。我就很纠结,要是我解除合同了,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呢?想了解下这两者在法律上能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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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存的。 首先解释一下违约金,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约束和对守约方的一种保障。 再说说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了,让合同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解除,那么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当然,如果合同里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还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租客支付违约金。 相关概念: 违约金: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原因使合同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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