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该如何适用?
我和别人签合同,合同里既写了违约金的事儿,又有定金的条款。现在对方违约了,我就犯难了,不知道是该让对方给我违约金,还是适用定金罚则。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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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具体适用规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违约金和定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意味着,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只能在两者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方式来维护权益。 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而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时,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际操作中,守约方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损失情况、定金数额以及违约金数额等因素,来决定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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