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该如何处理?
我和别人签合同,合同里既写了违约金的金额,又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现在对方违约了,我不知道该按哪个来要求赔偿,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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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况,在法律处理上有一定的规则。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这两个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赔偿的损失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违约金本身就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不能同时主张。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就按照违约金来主张赔偿。但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赔偿金额,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总之,最终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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