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还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
在借款到期未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而担保人就是承担这种保障责任的人。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找债务人追讨,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且满足上述特定情形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借款到期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钱。
此外,担保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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