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承担一定的初步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意味着劳动者要先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自己受到了事故伤害或者患了职业病。例如,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受伤情况。 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该职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比如,用人单位要证明职工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情况,作出工伤认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特殊规定。例如,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各自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要完成初步的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自身的受伤情况;而当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时,要承担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了解这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助于当事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