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被迫离职。被迫离职是指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他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5×5000 = 17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存在一个上限的限制。 另外,工资的计算范围也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