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后,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我之前被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后来又变成了刑事拘留。我对这个处理结果不太满意,想知道在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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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后能否进行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和刑事拘留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强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刑事拘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逻辑上来说,也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因为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后,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在前期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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