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我和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申请了行政复议。我想知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能不能像法院那样,对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让双方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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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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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 行政调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的幅度等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同时,涉及行政赔偿或补偿的纠纷,也能通过调解来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不能强迫。合法原则要求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调解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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