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子女残疾是否可以领养?
我自己有个孩子,但孩子有残疾。我一直想再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给家庭增添些新的活力,也希望能给另一个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就是不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再领养孩子,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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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收养人子女残疾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可以领养孩子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收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收养人已有残疾子女,在数量上是符合“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收养,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包括经济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要能为被收养的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良好的成长环境。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是为了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健康。同时,收养人不能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角度考虑的。另外,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成熟度和稳定性的一个要求。 所以,如果收养人子女残疾,且收养人同时满足上述其他条件,那么是可以领养孩子的。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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