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能更改吗?


协议离婚后能否更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关于离婚这一事实本身,一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领取了离婚证,离婚的效力是不能更改的,因为离婚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无法再通过更改协议恢复婚姻关系。 其次,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后,都自愿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进行更改,那么是可以的,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悔一方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