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而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可以理解为按照常规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来处理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方面,如果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处理方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一些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符合这些条件后,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也有相应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同样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总之,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适用哪种税务处理方式,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