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收购和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我在进行股权收购和股权划转相关操作,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有啥特殊规定。想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适用后对纳税会有什么影响等,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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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特殊性税务处理。它是税务领域的一种特殊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让企业在股权收购和股权划转等业务中,在税务处理上获得一些优惠或特殊待遇,避免企业在交易时承受过重的税务负担。 对于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具体到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而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总之,股权收购和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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