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企业所得税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一个重要的业务场景,涉及到不少关键的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概念。非货币性资产,指的是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像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都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企业用这些非货币性资产来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等权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并不是把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缓解企业在投资当期的纳税压力。 同时,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这里的公允价值,简单理解就是市场上大家都认可的合理价格。计税基础一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例如,企业用一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那么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就是150 - 100 = 50万元。这50万元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也应当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