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该如何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简单来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它的价值也会慢慢降低,而这种价值的减少就通过折旧的方式体现出来。企业通过计算折旧,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其使用的各个期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这就明确了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能扣除。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要按照一定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对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折旧的处理符合法律要求,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