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化的纳税计算方式,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它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首先是特定货物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其次是特定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再者,建筑服务方面,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最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也存在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