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申请执行时能要求其给付迟延履行金吗?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申请执行时是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迟延履行金的概念。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者不便,所以要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和惩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就为申请迟延履行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对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法律并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计算标准。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其他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交付特定的物品,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正常使用该物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迟延履行金就可以按照双倍的损失来计算。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被执行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迟延履行金数额。 在申请执行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多少迟延履行金的裁定。 总之,当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申请人依法有权要求其给付迟延履行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