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被警方拘留后,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我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一些损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具体该依据什么来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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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而之前的拘留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法拘留的情况,且没有后续进一步的侵犯人身权的情形,那么通常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等原因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释放嫌疑人,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然而,如果存在违法拘留的情形,比如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了拘留,之后检察院不批捕,那么受害人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此外,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又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且最终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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