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一种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以上这些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要具体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不存在用人单位过错等法定情形,仅仅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