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现金折扣是否必须要开票?
我在做生意时,给客户提供了现金折扣,现在不清楚这部分现金折扣需不需要开发票。如果不开票会不会违反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开现金折扣是不是必须要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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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现金折扣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它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那么开现金折扣是否必须要开票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也就是说,如果现金折扣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况,那么按照规定操作是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这里的“分别注明”是指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现金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而是单独处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针对现金折扣开具发票的。因为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金折扣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需要专门为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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