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要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在销售商品时会给客户提供现金折扣。现在做账时就很纠结,不知道这现金折扣到底要不要从销售收入里扣除,怕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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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现金折扣是一种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希望客户能快点还钱,就给他们一些价格上的好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先不考虑现金折扣的影响,还是按照原本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收入。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是先按没有扣除现金折扣的收入来算,等现金折扣实际发生了,再把它当成财务费用来处理。 举个例子,假如您的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总价是10万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 。意思是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能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就没有折扣。在销售实现时,您应该确认10万元的销售收入。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实际付款9.8万元,那这0.2万元的现金折扣就作为财务费用,而销售收入还是按10万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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