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金折扣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在销售货物时给了客户现金折扣,现在不知道这部分现金折扣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想问下是按折扣前的金额算增值税,还是按折扣后的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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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一种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通俗来讲,就是客户要是能早点把钱付给企业,企业就会在原本的价款上给客户打个折。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而对于现金折扣,它不同于销售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扣通常是在销售时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以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但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实现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照没有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比如,企业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是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给予客户2%的现金折扣。那么计算增值税时,销项税额为100×13% = 13万元,而不是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98万元来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折扣方式来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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