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现金折扣时增值税如何计算?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现金折扣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计算现金折扣的时候,增值税该怎么算。我知道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客户早点付款给的优惠,但这个增值税在里面怎么处理,是按折扣前算还是折扣后算,实在搞不明白,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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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现金折扣情形下,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通常是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现金折扣不影响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例如,企业销售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给予客户2%的现金折扣。那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按照10000×13% = 1300元来计算,而不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10000×(1 - 2%))来计算。即使客户享受了现金折扣,少支付了部分款项,增值税的计算依然基于折扣前的销售额。这是因为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现金折扣属于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并不属于销售额的抵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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