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如何计税?
我在做生意时,为了让客户早点付款,给了他们现金折扣。但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个现金折扣该怎么计税。是按折扣前的金额算税,还是按折扣后的算呢?我担心计税方式不对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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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一种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如果能在规定的短时间内付款,就可以少付一部分钱。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里,关于现金折扣计税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通常是按照折扣前的金额来计算的。 举个例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是100万元,为了让客户尽快付款,给出了“2/10,1/20,n/30”的现金折扣条件,意思是客户在10天内付款,能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30天内付款则没有折扣。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实际付款98万元,但企业在计税时,还是要按照100万元来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少收的2万元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计算的稳定性和准确性,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折扣方式来减少纳税。所以企业在处理现金折扣计税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操作,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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