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姻保证金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结婚前我们签过一个协议,里面提到了婚姻保证金。现在就想知道,离婚的时候我能不能要求对方把这笔婚姻保证金返还给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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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婚姻保证金的。婚姻保证金通常属于涉及人身权限制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简单来说,无效约定就是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在婚姻关系中,这种以保证金形式限制人身权利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既然婚姻保证金的约定无效,那么因这个约定取得的财产(即婚姻保证金)就应该返还。如果无法返还原物,比如保证金已经花掉了,那么就需要进行折价补偿。 举例来讲,如果一方为了保证婚姻稳定,给了另一方一笔婚姻保证金,但后来双方要离婚,这个婚姻保证金的约定因为限制了人身权利被认定无效,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就应当把这笔钱返还给对方。若有过错导致对方有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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